桃政发〔2017〕13号
桃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山区公共突发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宝河镇、各社区,区直各部门:
《桃山区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并通过了市政府应急办的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桃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
桃山区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桃山区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运行机制
2.1应急处置
2.1.1信息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各社区、镇、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基层组织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各单位、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1.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发地的各社区、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2.1.3处置要求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与时俱进的能力。能够准确掌握本地区社情民意,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酝酿未发的预警性信息,准确分析可能发生的人为性和自然性突发事件,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矛盾激化。
2.1.4应急响应
为了有效处置各突发事件,参照《七台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标准,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桃山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桃山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市级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I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桃山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由桃山区统一组织协调处置或由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置,桃山区配合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IV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桃山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桃山区调度相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
(2)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迅速调集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或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措施;
(5)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实施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7)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
(8)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9)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市政府外事办。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组织下,由桃山区应急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协调桃山区宣传部、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2.1.5指挥与协调
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社区、镇、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由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在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或全区范围内的动员,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并提供有关保障。
(2)桃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桃山区社会动员工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驻区职能局、专业公司开展工作。桃山区全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桃山区报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桃山区应急委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2.1.7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2.2恢复与重建
2.2.1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对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区卫生局、环保局要协调市相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积极协调保险机构做好有关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2.2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各社区、镇,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报告区政府。
2.2.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提出请求,区政府按程序报上级政府审批。
2.3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3.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公安、消防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责任单位:区政府、桃山公安分局、戍企公安分局、桃山消防大队、区人民武装部、区工信局、各社区、镇、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3.2应急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系人:刘元波 13047849999;刘文君 13946530051)
3.3应急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各社区、镇。 联系人:常春霞 13945580091 ;时明远 13329327822)
3.4基本生活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系人:常春霞 13945580091;张跃军 18304647789)
3.5医疗卫生保障
要及时协调市卫生部门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联系人:张跃军 18304647789 ;杨桂云 13945580893)
3.6交通运输保障
桃山交警大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应急状态下,交警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桃山交警大队。联系人;张春鹏 15045251777)
3.7通信保障
区政府办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和各电信运营商,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联系人:董茂忠 13945596868)
3.8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镇和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责任单位:桃山公安分局、戍企公安分局、各社区、镇。联系人: 高 欣 15145660006;李勇 13904670868 )
3.9人员防护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社区、万宝河镇要依据桃山区城区规划,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征用人民公园、矿工广场、各社区活动广场和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社区、镇。)
3.10公共设施
区政府办要协调市电业局、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保障电、暖、气、水的供给,区环保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环保局、桃山供水处、 第二供水公司。 联系人:董茂忠 13945596868;雷再恒 13946567177 ;刑晓东 13045373888 ;黄春雷13903671234)
3.11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联系人:史连玉 13946569948)
3.12法制保障
加快突发公共事件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配套规定,依法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措施和办法。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曲范勇 13329321890)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各社区、镇、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应急训练和演练,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各类预案的训练和演练工作。通过应急预案训练和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开展一次桌面演练,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定期组织实际演练,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也可适时组织。
4.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政府应急办公室要采取以会代培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4.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社区、镇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附件
6.1桃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组织机构;
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