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政办规〔2018〕3号
关于印发桃山区“散乱污”企业清理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万宝河镇、各社区、各相关部门:
现将《桃山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桃山区“散乱污”企业清理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的通知》(七政办发﹝2016﹞33号)、《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七政办发﹝2016﹞34号)、《七台河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18]14号)的有关要求,为推进我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针对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各相关部门是“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工商、环保、安监、质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实施专项整治。2018年9月底前,要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搬迁整合一批,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原则,对本辖区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逐一完成整治,关对矿企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彻底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理原料、清理产品、清理设施),切实解决全市“散乱污”企业问题。
二、整治类别、牵头部门、范围
(一)类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类:
1、建材类:主要包括小石料、小白灰、小沙场、小渗水砖、小耐火材料、小石材、小铁艺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
小商砼、小水泥粉磨站,环保部门牵头。
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和有机溶剂使用的小印刷、小家具加工,环保部门牵头。
2、 堆场类:主要包括小煤场、小渣场、小矸石场、小煤泥场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
小粉煤灰场,环保部门牵头。
小筛选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
3、冶炼类:主要包括小有色熔炼加工、小铸造、小炼铁、小炼锌、小炼铝、小岩棉、小磁选、小洗选、小轧钢、地条钢、小丝网厂等,工信部门牵头。
4、化工类:主要包括小化工、小炼油、小塑料、小水洗、小染料、小印染、小制革、小橡胶等,工信部门牵头。
5、机械加工类:主要包括小热镀、小电镀、小机械加工等,工信部门牵头。
6、其它类:主要包括养殖粪便晾晒场,环保部门牵头。
非法加油点、废品回收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
小陶瓷、小炭素、小蒜米加工、小造纸、小淀粉、小硫磺、小木炭、小丝网加工等,工信部门牵头。
(二)范围: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集聚区的规模以下企业;规模小、工艺差,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三、整治措施及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
2018年6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完成动员部署。
(二)排查并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
各社区(镇)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开展拉网式排查,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辖区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登记造册,形成企业清单,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账上报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实施企业分类整治、动态管理机制。“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清单须包括2016年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中列为淘汰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以及中央、省环保督察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2018年6月25日前,向区政府报送“散乱污”企业清单并在媒体公示,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
(三)全面开展清理整治行动(2018年6月25---8月31日)
依据排查摸底情况指导企业开展整改,按照“整顿规范一批、搬迁整合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确保整治效果。区“散乱污”整治清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被列入整治台账的“散乱污”企业一并依法进行整治取缔。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9月)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各社区(镇)、相关部门及发改、安监、消防、信访防止已取缔企业复产现象的出现。
四、职责分工
(一)各社区、镇是“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实施主体,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项专项整治。
(二)区政府督查室负责“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日常督导。
(三)区工信局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属于落后产能的企业;指导组织实施重污染散乱污企业搬迁;监督散乱污工业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四)区环保局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企业的环保手续,凡涉及无环保手续、环保手续不齐全的污染企业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从严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桃山公安分局、戍企公安分局负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参与纳入关停取缔企业的联合执法行为,阻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
(六)国土分局负责各类“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由国土部门负责查处。
(七)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凡涉及无工商手续,从事无须许可的一般性经营活动的污染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负责核查各项“散乱污”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手续,凡涉及没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手续的污染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八)区财政局负责“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经费支出。
(九)城管分局和供水、区农牧局配合执法部门督促“散乱污”企业现场停水,并对涉及应采取设备加封加锁、跨区域供水的企业,向上级部门上报企业名单,请求帮助支持。
(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配合执法部门督促“散乱污”企业现场停电,并对企业设备加封加锁,杜绝跨区域供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区政府成立“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公安分局、戍企分局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抽调专人进入办公室,负责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社区(镇)及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
(二)建立制度,扎实推进。一是网格化监管负责制。以各社区(镇)网格为主,逐级落实,不留死角。二是定期汇报制度。各社区(镇)及各部门于每月13日、28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一阶段工作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汇报。三是定期调度制度。领导小组每月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调度,听取上一阶段的工作进展,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四是定期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个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督导,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清理整治行动进行督导,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简单应付的进行约谈,对发现的清理整治行动中监管严重失职的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由领导小组领导进行约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社区(镇)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传媒和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清理整治工作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清理取缔工作公开曝光,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
(五)健全机制,长效监管。各社区(镇)及各相关部门要把环境监管责任细化到人,建立常态化的巡查机制,对非法“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建立“回头看”机制,巩固清理整治行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