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大桃山区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调动全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跳跃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适用于成功引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招商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中介人的范围包括区直各部门干部、街(镇)人员及社会自然人(引入的投资者及项目法人除外)。 第三条 中介人的身份确认由中介人本人先提出申请,到桃山区招商办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身份确认表,在投资者同意并出具证明(投资方法人签字、公章)后,上报到桃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确认,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对中介人身份进行确认备案,备案后的中介人身份不可更改。 第四条 中介人引入的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计划投资、达产达效并形成生产销售税收(以正规纳税票据为准)后,方可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内容:1、当年引进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不包含煤矿(洗煤)、企业改(扩)建项目);2、当年引进新上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物流、大市场建设、星级宾馆项目。 第六条 奖励的标准: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按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按到位资金的2‰进行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1亿元(不含1亿元),按到位资金的3‰进行奖励;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2、对于引进旅游开发、物流、大市场建设、星级宾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奖金计发以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数额(以正规发票为凭证)为准,在引入项目投产纳税后由中介人填报奖励审批表,报到桃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桃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开具中介人奖励支付凭证并从区财政中支付,中介人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桃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桃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9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