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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台河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  
   
       
  2018-04-08    来源: 【字体   】      【关闭窗口  
   
    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不断提升和增强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第1条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全部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行政审批模式,全面实行“一窗受理、一城通办、一网通办”,产业项目并联行政审批事项32个工作日办结。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审批环节行政事业费实行“零收费”。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程度,实行“23证合一”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编办、法制办、市场监管局、物价局配合)
    第2条壮大市场主体。对技术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纳税后按技术改造投资额给予5%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对经过认定的“国内首台(套)产品”,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引进域外上市公司投资建厂或参股控股我市企业的,按投资额或股份额度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增电量,实施电价财政补贴政策。年新增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补助标准为0.01元/千瓦时;年新增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补助标准为0.02元/千瓦时;年新增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补助标准为0.03元/千瓦时,使用自备电厂电量除外。(工信委牵头,财政局、招商办、地税局、电业局、七矿电力公司配合)
    第3条做强骨干企业。年纳税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认定为骨干企业。以骨干企业上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新增500万元以上按新增部分50%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新增1000万元以上按新增部分60%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新增2000万元以上按新增部分70%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对地方财政贡献大、拉动作用明显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骨干企业扶持资金。(工信委牵头,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第4条鼓励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销售渠道,对线上销售本地产品超过1000万元的,第一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100%奖励,第二年按70%奖励,第三年按50%奖励;加大对外贸进出口企业扶持力度,年进出口额同比增长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进出口额同比增长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商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第5条推进两化融合。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积极推进“互联网+”融合发展,对符合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特征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通过单体机器人、自动化控制设备进行智能技术改造,按设备购置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为30万元。对新注册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特征且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年贡献100%给予补助。(工信委牵头,财政局、地税局配合)
    第6条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或国家质量奖及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诚信示范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场监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第7条支持平台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创业园区、创客空间、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企业达到10户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对获得省级认定的每户给予20万元运营费补助;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每户给予50万元运营费补助。(工信委牵头,人社局、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配合)
    第8条加大资金扶持。将七台河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扩大到1亿元,周转额度每户最高2000万元。设立2亿元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产业项目建设期、成长期扶持。(工信委、财政局牵头,城投公司配合)
    第9条引进投资基金。对引进的投资基金公司按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额度的1%给予资金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投资基金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内,对地方财政年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该年对地方财政贡献80%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基金公司管理人才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发改委牵头,金融办、工信委、财政局、地税局配合)
    第10条提升企业家素质。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安排100名民营企业家,赴国内外开展多专题、多形式培训,培训费用全额补助。设立企业家大讲堂,每月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到我市进行专题培训和现场指导,全方位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工信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商务局、安监局、金融办、工商联配合)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煤炭开采、洗选及其它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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