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区非煤接续产业项目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新上项目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第一条 本政策扶持的项目,是指在桃山区内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焦化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非煤替代产业,金融、科研、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集约利用土地的加工型项目,不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焦炭以及其它非加工型项目。
第二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由一名区主要领导包保,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由一名区战线领导包保。包保领导按期限帮助企业办理环境评估、可研论证、立项审批、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问题。 第三条 企业购买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专利投资上项目,待开工建设时用于直接购买专利所需资金,由桃山区向市政府申请视同贷款,并给予2年—3年贴息扶持。 第四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项目,项目投产后的第一年按照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实缴税金超过上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按实缴税金超过第二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税收级次或分享比例由市、区政府承担。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生产加工型项目,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实缴税金入区级库部分100%给予扶持。 第五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以及超过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项目,由桃山区申请市政府分别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70%、100%出资,支持企业配套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全国500强企业及国内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入桃山区产业园区的,除享受市里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桃山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两院”院士、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高层次人才、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海外高科技人才等,来我市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项目的,可由桃山区申请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一次性给予启动资金扶持,或运用产业项目发展引导金以投资入股的形式给予扶持。 第八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企业新建共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占地不超过2公顷的研发中心、科研院所和人才公寓,由桃山区申请市政府免收城市配套费,并按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九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由桃山区申请市政府5年内免收市本级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调基金,需要上解的收费由桃山区负责对上争取减免缓,所有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标准收取。 第十条 实行政府部门入企报告制,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其它部门必须向市创建办报告,获得批准方可进入企业检查。 第十一条 对贡献突出、政治合格的企业法人代表,推荐担任区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别突出的可申请推荐担任桃山区人大、政协副职。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创品牌和自主创新,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新获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和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省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奖励和支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