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山区政府行政应诉程序规定
区政府/政府办 (2006-06-08)
1、政府法制办具体承担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2、法制办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三日内,向主管区长、区长报告; 3、法制办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七日内,应当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相关材料和答辩状提交给主管区长、区长签阅,并于举证期限期满前送到受案法院; 4、在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法制办应当派人出庭应诉,并在开庭有备妥代理词; 5、出庭人员应当按时出庭,并遵守法庭纪律; 6、出庭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区政府的权威。庭审中,如果发现区政府原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建议休庭,并及时向主管区长、区长报告; 7、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法制办应当在休庭后7日内提出改变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报主管区长审核,区长签批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8、区政府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制办应当在二日内通知受案法院和原告; 9、法制办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或者区政府改变、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仍不撤诉的,出庭人员应当要求法院及时作出判决; 10、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一审判决维持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制办及时向主管区长、区长报告; 原告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法制办比照本规定1—9项规定办理; (2)一审判决改变或撤销区政府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的,法制办在及时向主管区长、区长报告的同时,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经主管区长、区长同意,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正确的,法制办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并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原告对此判决仍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法制办比照本规定1—9项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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