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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  
   
       
  2011-03-22    来源: null 【字体   】      【关闭窗口  
   

 

 

    一、为了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综合制度。

 

  二、《国民经济核算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五部分,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投入产出核算制度、资金流量核算制度、国民资产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账户制度。本综合制度的综合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的地区生产总值的生产、分配和支出情况,投入产出关系,社会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国民资产存量状况,以及各机构部门从生产、收支、资本、金融活动到资产负债的循环全过程。

 

  三、《国民经济核算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在国民经济核算方面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四、《国民经济核算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填报方法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请参照本制度中各项具体核算制度的说明和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是国家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分年报和定期报表两部分。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司2006年新修订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度核算方案》和《国内生产总值季度核算方案(试行)》执行。

 

  ()地区收入总值等于地区生产总值加地区外净要素收入。由于各地区计算地区外净要素收入比较困难,目前仍有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因此,对于地区收入总值的上报暂不作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进行试算,以满足地方政府决策需要。

 

  ()按不变价格计算以2005年为基期。

 

  ()凡是表列计量单位为亿元的指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为元的指标,不保留小数;相对数(构成、指数等)保留一位小数;人口数保留两位小数。

 

  ()为审核逻辑关系、平衡关系,下列情况请按规定符号填报:数据太小,无法按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保留位数填报的项目应填“…”;不应该有数据的项目应填“—”。

 

  2、投入产出核算制度

 

  (一)为满足宏观经济管理与调控的需要,为研究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投入产出核算制度》是国家调查的一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8号文件“每五年进行一次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的规定,逢二、逢七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基准表,逢零、逢五年份编制投入产出延长表。

 

  (三)计量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四)投入产出部门分类目录见附录。

 

  3、资金流量核算制度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描述我国社会资金活动,清晰地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资金流量核算的范围是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机构部门的资金流量状况,核算的内容包括经济循环过程中各种形式的资金。

 

  ()《资金流量核算制度》(收入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编报。

 

  ()《资金流量核算制度》共有两张综合表,其中,资金流量(收入分配)表一张,资金流量(金融交易)表一张。

 

  ()表列计量单位均为亿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为审核逻辑关系、平衡关系,下列情况请按规定符号填报:数据太小,无法按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保留位的请填“…”,数据暂缺不详的应‘空格’。

 

  4、国民资产核算制度

 

  ()为全面、完整、系统、有效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活动的历史积累成果、经济总体实力,了解我国国民资产的总规模及结构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国民资产核算制度》共有五张表式,其中:资产负债综合表一张,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四张。一般要求只报送资产负债综合表,有条件的地区可编制和报送分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在资产负债综合表和各机构部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金融资产与负债部分没有编制条件的地区可暂不报送。

 

  ()“非金融企业部门资产负债表”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是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的各类企业,而不是按资本金划分的各类企业,核算原则与方法可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来执行。

 

  ()期末国民资产存量是在期初国民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加上“由于交易引起的资产数量的变化”、“资产物量的其他变化”和“由于价格变化引起的资产价值的变化”进行计算的。目前,此项核算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某些存量的核算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资产负债表的上述三种变化的试算与试编工作(具体表式见《国民资产负债核算理论与方法》一书),以满足当地党政领导决策与管理的需要。

 

  ()表列计量单位均为亿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为审核逻辑关系、平衡关系,下列情况请按规定符号填报:数据太小,无法按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保留位的请填“…”,数据暂缺不详的应空格。

 

  5、国民经济帐户制度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民经济运行过程,提供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为宏观经济分析、管理和决策提供全面、系统、详实的基础数据,保证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和数据资料的国际接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国民经济账户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于20071130以前,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介质报表形式上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各一份。

 

  (三)由于部分地区目前没有开展金融交易核算,因此,地区国民经济账户上报暂不作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

 

  ()除资产负债账户表列计量单位为亿元外,其他表列计量单位均为万元。

 

  ()为审核逻辑关系、平衡关系,下列情况请按规定符号填报:数据太小,无法按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保留位的请填“…”,数据暂缺不详的应‘空格’;不应有数据的应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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