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的统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的统计规章、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区委、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区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
(三)组织实施周期性的人口、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区性的社会经济专项调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县(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外区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同我区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五)统一审定、管理、发布、出版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普查公报,规划、协调全区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六)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街镇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和逐步实现统计计算、数据传输技术和信息查询的现代化。
(七)统一管理区级政府统计部门事业费;协助区委管理街镇统计工作人员。
(八)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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