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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范围明确的六类人员。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除婚礼、葬礼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 

第四条  操办婚丧事宜不得多批次、多地点、分时段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 

婚礼操办标准按照区(县)和乡(镇)、村三个层面划分: 

(一)宴请总人数,区(县)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单方操办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合办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区(县)不得超过800元/桌,乡(镇)不得超过600元/桌,村不得超过400元/桌。 

(三)婚礼礼金,区(县)不得超过200元/人;乡(镇)不得超过100元/人,村不得超过50元/人。 

(四)婚礼标志车队车辆不得超过8辆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葬礼礼金和标志车队规模参照第(二)(三)(四)项。 

第五条  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贵重物品等 

(二)利用公权力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三)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和其他公共财物。 

(四)举办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超过标准的礼金或贵重物品,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七条  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承诺、报告制。 

婚庆事宜须提前5日签订《七台河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庆事宜承诺书》(附件1),事后于5日内填写《七台河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庆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丧葬事宜应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事后5日内填写《七台河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葬礼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3)。 

以上承诺书、报告表一式两份。市管干部向所在党委(党组)、市纪委监委报告,科级及以下人员向所在党委(党组)、区(县)纪委监委或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八条  报告人如实填报婚丧事宜事后报告内容是对组织忠诚的表现,经查证不属实的,追究报告人违反政治纪律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履行落实本办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在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同时,对分管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承诺、报告认真审查,防止出现违规操办婚丧事宜的问题。 

第十条  各级纪委监委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落实本办法的监督责任,在接受承诺、报告时要对操办婚丧事宜人员进行事前提醒、事后核查。要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受的礼金、贵重物品等财物一律予以收缴。 

对本地、本部门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监委、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纪委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七纪发〔2017〕9号)同时废止。 

       
  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2018-06-15    来源: 七台河纪委监察网 【字体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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